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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多家媒体报道了一则发生在南京的信用卡纠纷案件。案情是这样的:南京市民王超(化名),两年前用信用卡透支欠下银行7884元,两年后,7884元欠款已经变成35478元,为了催促王超还款,南京银行将他诉上法庭----南京白下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了此案。 按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连王超自己都觉得这场官司他输定了,谁知,庭审过程中却忽然峰回路转,王超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直言:“35478元,是由本、息、复利、滞纳金四部分组成,本和息应该还,但复利和滞纳金,银行都不该收,尤其是‘滞纳金’,银行是根本无权使用这一术语的。”接着,又有一名南京大学法学院的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支持律师观点,这位教授说“信用卡欠款‘利滚利’是许多银行遵守的行规,但它其实就是霸王条款。”于是,由被告律师和这位教授带头并借助于媒体的力量开始了对银行卡行规的声讨——信用卡逾期还款征收复利和滞纳金被指违法。
认为复利和滞纳金违法的主要理由
庭审时,被告律师认为银行收取复利和滞纳金没有法律依据,其理由主要有三:
一、银行未及时向被告提供对账单,没有履行通知义务。
被告王超自2006年1月19日最后一次还款时,其信用卡尚欠款7884.05元。但银行此后并没有履行告知义务,没有及时向王超提供对账单,致使他以为自己已经还清所有欠款,并且以后也没有再用信用卡透支消费过。在这两年期间,南京银行也没有向王超催要过欠款,所以才造成如今的巨额欠款35478元。被告律师声称,南京银行之所以选择在时隔2年后才提出诉讼,目的是要谋取高额的复息和没有法律依据的滞纳金。对此银行存在一定的过错。
二、银行收取复利违反最高院的司法解释。
1996年1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信用卡透支利息可否计算复利问题的批复》规定:“关于信用卡透支利息的计算方法,中国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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