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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段时间以来,中国社会最大的新闻是抗震救灾。对中国股市而言,“大小非”解禁问题则成为当前证券市场最值得关注的话题之一。
“大小非”是上市公司限售非流通股的俗称,“大非”指大规模的限售非流通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5%以上;“小非”指小规模的限售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5%以内。根据中国证监会2005年9月4日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大小非”股东所持股份在上市公司股改方案实施后的一段时间即可上市流通,这就是“大小非”解禁。
现在,不少“大小非”的限售期已过,正当持有人准备在二级市场出售套现之时,证监会又突然出台了《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对股改后非流通股的出售加以限制。新《指导意见》部分改变了原来的《管理办法》,“大小非”们感到被中国证监会忽悠了一把,市场反应强烈:有的公然批评政府监管部门说话不算数,出尔反尔,随意修改游戏规则;有的干脆不予理睬,就是不依新规办事,看你证监会拿我怎么办;有的则绞尽脑汁,采取种种措施以规避新规……对上述现象,笔者试从法律角度进行阐析。
一、如何看待证监会改变“大小非”规则
对照证监会2005年9月5日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2008年4月20日发布的《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不难发现,后面的《指导意见》改变了先前《管理办法》中的非流通股出售规则。现将有关条文抄录如下:
原《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改革后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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