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名称: |
| 北京邦道律师 |
| 经营范围: |
| 诉讼与非诉讼法律服务 |
| 企业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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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邦道律师为已故老人达成心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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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5-28 12:41:16 【 大 中 小】 【 打印】 |
 2008年5月19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附近的一处61平方米的住宅,归原告(已故老人李某的儿子)与被告(已故老人李某的丈夫)共有,各占50%的份额。至此,已故老人李某的心愿终于达成。
事情是这样的:李某与被告系夫妻关系,该处房产系两者的共同财产,原告是李某与被告的唯一婚生子。由于李某常年卧病在床,被告与保姆对其百般不敬,令李某与原告多次寒心,故李某才出此下策,于2007年12月13日立下遗嘱,决定去世后将该住宅中其自己应享有的份额全部由原告继承。该遗嘱由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翟格民与傅强作为见证人,其中傅强代书,并于当日出具《律师见证书》。
李某于2007年11月28日患急性肺炎入住北大医院,在急诊室住了五天后转入呼吸监护室,后又转入病房。2008年3月17日,李某终因病救治无效而过世。李某去世后不久,原告与被告就因财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最终对簿公堂。原告随又委托我邦道律师事务所主任武绍智及刘超作为代理人,将被告诉至北京西城区法院。
被告在法庭上主张,原告从结婚到其母李某住院,从未进行过照顾,故不同意原告继承该房产。原告代理人武绍智律师与刘超根据《物权法》与《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据理力争,认为:“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李某所立遗嘱完全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理应受到法院的支持,请求法院判决将房产的一半归原告所有。”
法院审理后认为,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附近的该处房产系李某与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占二分之一份额,现在李某去世,按李某所立遗嘱,其所占份额应归原告所有。以上事实有《遗嘱》、《律师见证书》、北京市死亡医学证明书、档案证明、厂桥派出所证明及当事人陈述佐证。现原告请求继承该房产的一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最终做出如上判决。
此案中,邦道律师事务律师从遗嘱代书就开始介入,在诉讼过程中又担任原告的代理人,直至案件胜诉,可以说是参与了案件的全过程,为李某心愿的达成倾尽所能。邦道律师在办案过程中所表现出的急当事人之所急、想当事人之所想、对当事人的遭遇感同身受的精神让人敬佩;邦道律师秉乘的“以客户为焦点,聆听、满足、超越客户期望”的服务理念更让人称道。正所谓“民为邦本,道行天下,走进邦道,就能帮到”。(作者:聂成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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